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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03-8462860#351 電子信箱:oiasmi@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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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和平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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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50182828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四 (376550000A_1150182828_ATTACH1.pdf、376550000A_1150182828_ATTACH2.pdf、376550000A_1150182828_ATTACH3.pdf、376550000A_1150182828_ATTACH4.jpg、376550000A_1150182828_ATTACH5.jpg) |
| 主旨: | 函轉電子煙回收桶據點資訊,請各校依說明加強宣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縣衛生局115年9月10日花衛健促字第1150030376C號函辦理。 |
| 二、 |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請協助轉知所屬加強宣導。 |
| 三、 | 國民健康署為利持有電子煙民眾妥善處理相關物品,自115年9月8日起於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及衛生所等處設置電子煙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提供民眾免具名投遞。 |
| 四、 | 本縣共設置34處電子煙回收據點,回收據點名冊、宣導海報及電子煙丟棄情形照片,詳如附件,請協助轉知並加強宣導周知。 |
10-02 函轉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