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
| 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1140223349號 |
| 主旨: | 轉知內政部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督促所轄單位及相關業者,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儘速安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國土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國土署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以避免貴管工程出土延宕,以致停工情事發生,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1月10日國署營字第1141210852號函、114年7月18日台內國字第1140809070號令及114年8月1日台內國字第1140809466號令辦理。 |
| 二、 | 內政部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8月1日訂頒全國一致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格式,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前開文件第6點規定,清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機具,應檢具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且經機關審驗通過之證明文件。如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合先敘明。 |
| 三、 | 有關申請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依內政部114年7月18日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規定,須經通過國土署資料審驗及操作審驗核可,由國土署核發審驗核可證明,前開審驗作業需一定之審查時間,故請各機關督促所轄單位、施工承攬廠商及相關業者儘速洽合格供應廠商安裝。 |
| 四、 | 國土署審驗合格之即時追蹤系統(GPS),業公告合格供應廠商及其系統型號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最新消息(https://soilmove.nlma.gov.tw/ ),倘有系統操作或技術問題,請逕洽下列窗口取得協助: |
| (一) | 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即時追蹤流向管控系統:逕洽國土署委託服務廠商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02)25509206分機303、07010138353、07010138772,由楊先生、賴小姐或高小姐提供服務。 |
| (二) | 營建剩餘土石方電子聯單系統:可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線上數位學習查詢說明(https://www.soilmove.tw/soilmove/elearning ),或逕洽國土署委託服務廠商定海創新有限公司,客服專線(03)2727455,由專人提供服務。 |
| 五、 | 請督導所轄各單位儘速完成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安裝國土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國土署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以避免貴管工程出土延宕,以致停工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