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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150037882號 |
| 附件 | 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簡報資料、常見Q&A及懶人包各1份(附件於處務公告:125504) |
| 主旨: | 為確保幼童專用車駕駛視線清晰及幼童乘車安全,請貴校及幼兒園所使用之幼童專用車,其車窗隔熱紙應符合相關規定,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15年2月23日北監單花一字第1155004296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交通部於115年1月30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條文,並自115年2月28日起實施新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管理新制,將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列為車輛檢驗項目。一般車輛之前擋風玻璃應黏貼可見光透過率70%以上、前側窗40%以上,且為具有合格標識之隔熱紙;計程車及幼童專用車之前擋風玻璃應達70%以上,其餘車窗及後擋風玻璃應達40%以上,並均應使用具有合格標識之隔熱紙,合先敘明。 |
| 三、 | 幼童專用車係供接送幼兒及學童使用,攸關乘車安全,尤應審慎把關。自實施日起,新領牌照車輛於申請檢驗領照時須符合前揭透光率規定,未符規定者,將影響檢驗結果並可能衍生違規情事。為確保駕駛視線清晰、視野完整,維護交通往來安全及幼童乘車安全,並利新制順利推動,建請貴處協助轉知轄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請其留意所屬幼童專用車車窗隔熱紙黏貼情形,並提醒相關管理人員確實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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