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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網管 - D1總務事務 | 2026-03-02 | 點閱數: 67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037882號
附件 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簡報資料、常見Q&A及懶人包各1份(附件於處務公告:125504)

 

主旨: 為確保幼童專用車駕駛視線清晰及幼童乘車安全,請貴校及幼兒園所使用之幼童專用車,其車窗隔熱紙應符合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15年2月23日北監單花一字第1155004296號函辦理。
二、 依據交通部於115年1月30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條文,並自115年2月28日起實施新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管理新制,將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列為車輛檢驗項目。一般車輛之前擋風玻璃應黏貼可見光透過率70%以上、前側窗40%以上,且為具有合格標識之隔熱紙;計程車及幼童專用車之前擋風玻璃應達70%以上,其餘車窗及後擋風玻璃應達40%以上,並均應使用具有合格標識之隔熱紙,合先敘明。
三、 幼童專用車係供接送幼兒及學童使用,攸關乘車安全,尤應審慎把關。自實施日起,新領牌照車輛於申請檢驗領照時須符合前揭透光率規定,未符規定者,將影響檢驗結果並可能衍生違規情事。為確保駕駛視線清晰、視野完整,維護交通往來安全及幼童乘車安全,並利新制順利推動,建請貴處協助轉知轄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請其留意所屬幼童專用車車窗隔熱紙黏貼情形,並提醒相關管理人員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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ˋ ㄍㄞ ˋ ㄇㄧ ˊ ㄓㄤ   
形容想要掩飾過失,反而使過失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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