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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冠仲 電話:03-8462860#240 電子信箱:davidmclite@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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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和平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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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50173170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教育部來函1150828 (1150173170_ATTACH1.pdf) |
| 主旨: | 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 |
| 二、 | 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
| 三、 | 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 |
| 四、 | 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係「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心理健康。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程序。 |
| 五、 | 綜上,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請學校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外,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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