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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和平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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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111網管 - D總務處 | 2019-06-26 | 點閱數: 1024

1.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2.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3.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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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ㄠ    ㄓㄨㄢ    ㄧㄣ ˇ ˋ
比喻先以自己粗陋的見解或行動來引發別人美好的言論或行為。謙稱自己率先做事。
一個人的價值,應該看他貢獻什麼,而不是取得什麼。

愛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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