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花蓮縣和平國小

(03)-8681056
帳號 密碼
:::

主內容區域

宣導 111網管 - D總務處 | 2019-06-26 | 點閱數: 1160

1.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2.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3.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

右邊區域內容

學校業務

Truku 太魯閣語

::感謝拉罕(Lahang)校長提供
::感謝石馬秀花老師錄音
請掃此 QR Code 可連至此頁面

本站App下載設定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二』安裝後,請開啟 App,並掃描此二維碼以完成設定。
ㄑㄧㄢ ˊ ㄌㄩ ˊ ㄐㄧ ˋ ㄑㄩㄥ ˊ
比喻人拙劣的技能已經使完,而終至露出無能的本質。
噴泉的高度,不會超過它的源頭。一個人的事業也是如此,它的成就絕不會超過自己的信念。

林肯

常用網站連結

[ more... ]

來訪數

今天: 73
昨天: 4840
本週: 21754
本月: 44718
總計: 2926681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