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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和平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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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網管 - B1家長會公告 | 2025-03-26 | 點閱數: 240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先
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文號: 府教學字第1140058202號
主旨: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一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14)年4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4月30日(三)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一)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須請設籍學校核章。
(二)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定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五、 旨揭條例及申請114學年實驗教育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 https://www.hlc.edu.tw/modules/organization/index.php?organization_id=4&page_id=104&type=co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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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ㄣ ˊ ㄎㄜ ˇ ㄌㄨㄛ ˊ ㄑㄩㄝ ˋ
門前冷清,空曠得可張網捕雀。形容做官的人失勢後賓客稀少的景況。
時間就是金錢,拿來投資,不要拿來浪費。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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