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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設字第1150159140號 |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自有及租賃學生交通車業務、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資格查核注意事項,以及「115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交通車系統填報作業」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教署115年8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3518號函、「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查詢辦法)及「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 |
| 二、 | 為維護學生乘車安全,請貴校落實下列規定: |
| (一) |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 1、 | 第4條規定略以:「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15日內,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2、 | 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
| 3、 | 第9條規定略以:「應妥善規劃學生交通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4、 | 第10條規定略以:「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少權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年齡65歲以下,第2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得延至68歲。」 |
| 5、 | 第11條規定略以:「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於15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6、 | 第13條規定略以:「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每車至少配置隨車人員1人,第二類學生交通車。前項隨車人員應為成年,且不得有本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
| (二) | 自雇及租賃契約進用學生交通車駕駛人、隨車人員查核: |
| 1、 | 依兒少權法、性平法及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查詢辦法相關規定,學校或交通車業者於運用學生交通車駕駛人等兒少相關工作人員前,應辦理不適任資格查核;任職期間亦應依規定辦理定期查核,以確認是否具有不得擔任相關職務之情形,爰請確依本府115年6月29日府教設字第1150126040號函(諒達)辦理前開查核事宜。 |
| 2、 | 辦理學生交通車業務時,應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之規範,要求車輛廠商提供合於資格之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學校自有學生交通車部分,亦應依規定招聘合格之駕駛人員;並落實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含預備人員)報備查作業。另併同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作業,於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運用前,透過「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查核作業,對於駕駛人員、隨車人員(含預備人員)「每季」(每3個月)至少辦理1次定期查詢,且應依實際需求不定期辦理上開查詢作業,查詢結果並應留存紀錄。 |
| 三、 | 承上,倘違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範,依兒少權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 (一) | 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
| (二) | 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
| (三) | 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
| (四) | 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
| 四、 | 另為掌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交通車相關資訊,請貴校依下述填報並檢視填報情形,俾利國教署後續檢核: |
| (一) | 學生交通車資料(不含特教學校、特教車輛、短期補習班、兒童照護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於115年8月28日(星期五)前至國教系統完成填報作業,並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所規範,上傳應報各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如:租賃契約、車籍資料、駕駛人名冊、駕駛人健康檢查報告、行車路線等)。前開報備查資料,應包含備援車輛及備援駕駛,並持續滾動修正。另倘學校「無」學生交通車者,亦須填報。 |
| (二) | 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核:國教填報系統業於「駕駛人資料」欄位項下增列「是否完成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核」,請依相關規定透過「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於運用相關工作人員前、每季(每3個月)及不定期辦理查核作業。 |
| 五、 | 旨揭填報系統資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校園安全科/表報系統/登錄作業」;倘有疑問,請電洽國教署業務承辦人(電話:04-37061380)或系統管理人員(04-37061343)。 |
| 六、 | 另為強化學生搭乘安全及維護其權益,請貴校於召開學生交通車相關會議時,應加強學生交通車承辦人員、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等之法規及安全知能,並邀請家長、學生代表等與會討論以蒐集多方意見。另於學生交通車招標評選時,亦可針對前1年度之載送情形進行調查,並納入會議討論及參考,作為後續推動業務之依據。 |
09-01 115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校園網路及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