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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和平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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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校護 - C4保健室 | 2020-01-14 | 點閱數: 1116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戒菸教育,分為學校戒菸教育、非在學者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指對收容於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所為之戒菸教育。

第 三 條
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或協助。

第 四 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第 五 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含認識菸害、反菸、拒菸技巧、激發戒菸意圖或其他相關戒菸事項。
實施前項戒菸教育之方式,除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方式進行外,並得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但未滿十八歲吸菸者一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戒菸教育輔導活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構)、團體、單位及個人,得加以表揚。

第 七 條
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005/ch08/type1/gov70/num37/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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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ㄧㄣ ˋ ㄎㄡ ˇ    ㄏㄨㄤ ˊ
雌黃,橙黃色礦物,古代用於塗改文字。本指有如口中含著雌黃,能隨時改正不合意的語句。後用「信口雌黃」比喻不顧事實真相,隨口亂說或妄加批評。
與朋友在一起,分擔的痛苦是減半的痛苦,分享的快樂是加倍的快樂。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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