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發文: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府教設字第1140024553號 |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有關學校規劃學生通學及辦理學生交通車事務等相關事宜,請貴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教署114年2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491號函辦理。 |
| 二、 | 學生交通車係學校多元通學方式之一,為因應學生通學需求,請貴校自即日起開始規劃114學年度學生交通車招標(議價)等相關工作,希於114年7月底前完成簽約事宜;另請提供多元通學方式(如:大眾運輸轉乘資訊、公車增班、調整班次、延繞駛等項)或其他措施,俾提供學生及家長參考運用,以滿足學生通學需求。 |
| 三、 | 為維護學生搭乘安全,請貴校落實「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各項規定,重點摘述如下: |
| (一) | 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第3項)......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15日內,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二) | 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第1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第2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 |
| (三) |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
| (四) | 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應妥善規劃學生交通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五) |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第1款)年齡65歲以下。......。(第2項)......第2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得延至68歲......。」 |
| (六) | 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於15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七) | 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第3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
| (八) | 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每學期初辦理1次安全逃生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以備查考。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
| 四、 | 務請貴校至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 )檢視是否滾動更新學生交通車及駕駛人(含備援車輛及駕駛)等相關資料。 |
| 五、 | 教育部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製作學生交通車教育訓練教材、教學影片及圖卡(檔案下載雲端連結:https://reurl.cc/Re9z6g ),供學校實施安全逃生演練、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交通安全講習使用,爰請貴校依規定辦理相關演練及講習,另多加運用前開教材資源,以提升交通安全知能。 |
| 六、 | 另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本府每年度均定期安排入校進行學生交通車使用情形聯合稽查,請貴校務必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