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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網管 - D1總務事務 | 2025-07-29 | 點閱數: 48
花蓮縣政府 函

 

  承辦人:吳小姐
電話:8462860-305
發文日期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府教設字第1140146433號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學校辦理學生交通車業務注意事項」及「114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交通車系統填報作業」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7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4564號函、「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辦理。
二、 為維護學生乘車安全,請貴校落實本辦法各項規定,重點摘述如下:
(一) 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第3項)......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15日內,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 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第1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第2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
(三)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四) 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應妥善規劃學生交通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五)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第1款)年齡65歲以下。......。(第2項)......第2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得延至68歲......。」
(六) 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於15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七) 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第3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八) 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每學期初辦理1次安全逃生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以備查考。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三、 承上,倘違反本辦法相關規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 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 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 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 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四、 另為瞭解及掌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交通車相關資訊,請貴校填報下列事項:
(一) 學生交通車資料(不含特教學校、特教車輛、短期補習班、兒童照護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於114年8月29日(星期五)前至國教署系統完成填報作業,並依本辦法所規範,上傳應報各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如:租賃契約、車籍資料、駕駛人名冊、駕駛人健康檢查報告、行車路線等),前開備查資料應包含備援車輛及備援駕駛,並持續滾動修正;另倘「無」學生交通車之學校者,亦須於系統填報。
(二) 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請各學校視實際辦理情形,不定期於系統上填報。
五、 旨揭填報系統資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網站( 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校園安全科/表報系統/登錄作業」;倘有疑問請致電該署業務承辦人(電話:04-37061348)或系統管理人員(04-37061343)洽詢。
六、 另為強化學生搭乘安全及維護其權益,請貴校於召開學生交通車相關會議時,應加強相關人員(學生交通車承辦人員、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等)之法規及安全知能,並邀請家長、學生代表等與會討論以蒐集多方意見,另於學生交通車招標評選時,亦可針對前1年度之載送情形進行調查,並將其結果納入會議討論及參考,作為後續推動業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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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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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ㄨ ˊ ˋ    ㄘㄞ ˊ
不世,世上少有的,非常的。形容當世少有,極出色的人材;是推崇讚譽之詞。同「蓋世之才」(註:蓋世,超過、高出當代之上)。
與朋友在一起,分擔的痛苦是減半的痛苦,分享的快樂是加倍的快樂。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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