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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秀林鄉和平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9年5月15日 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6月2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9月30日 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7日府教課字第1090057809號函,及111年9月修訂「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五、管理原則:
- 申請自備載具條件:學生持有行動載具,需為家長交付、同意其攜帶來校,並同意遵守團體共同規範,且家長願意配合督導者。
- 申請自備載具程序:
1.向教導處學務組領取使用行動載具規範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請導師簽章,申請表交至學務組,學務組審核通過才可使用行動載具。
2.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
- 使用規定:
1.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2.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3.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4.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5.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6.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7.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 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遊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級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依據行政院核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及本校「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增訂本校「數位學習載具借用與管理辦法」,以茲規範。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09-07 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


